张纪兴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
来源:张纪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1
浏览量:755

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如何写呢?

近日,张纪兴律师接受长春某物业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与张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张纪兴律师提供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房屋确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民事起诉状范本(房屋确权纠纷案件适用)
原告:长春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某小区64-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男,45岁,身份证号……;住所:长春市XXXX3单元6-2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长春市朝阳区某小区巷A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暂定价6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张某系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的拆迁户。被告张某居住于朝阳区A房屋,系由于长春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室(简称拆迁办)对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拆迁办19971223日将被告张某安置入住于某小区巷553单元6-2号房屋。
被告张某被安置于朝阳区B房屋以后,发生了此房屋被买卖的情形。原告购买了此房屋,原告购买此房屋时是以被告张某的名义购买,原告并以被告张某的名义支付了全部房款。故该房屋应属原告所有。
2005
年下半年,原告与拆迁办核对拆迁办应付原告购房款帐目时,原告与拆迁办亦将被告张某居住的某小区巷553单元6-2房屋核定为原告与拆迁办双方买卖的房屋范围。但在原告要求拆迁办支付购房款时,拆迁办强调须以房产证办至拆迁办名下为条件。此时,原告才发现:折迁办安置给被告张某居住的B房屋系租赁房的拆迁安置,并非产权房安置。
原告向被告张某讲明情况后,被告张某亦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同意由原告自行办理。
此后,原告便凭自己手中购房的所有原始凭证在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以被告张某为B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原告办理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01房地证2006字第09XX号),并由原告支付了办证所交纳的契税、交易税、印花税等费用。然后,原告再将此房屋的产权办至原告名下以后再办至拆迁办名下。
但在将房屋产权由被告张某名下过户给原告名下的办证过程中,被告张某突然反悔。原告认为此房系原告以被告张某名义购买,故原告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双方协商不成。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B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此致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张纪兴民事诉讼专业律师 具体人:长春市某物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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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纪兴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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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纪兴
  • 执业律所:
    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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