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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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201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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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1432号
原告刘某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张纪兴,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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